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索引號: 0000001801201/202312-00003 組配分類: 其他職權
發(fā)布機構: 楊埠鎮(zhèn) 主題分類:
名稱: 戶籍行政許可服務指南 文號:
生成日期: 2023-12-22 發(fā)布日期: 2023-12-22
戶籍行政許可服務指南
發(fā)布時間:2023-12-22 09:31 瀏覽次數(shù):2012 字體:[ ]

戶籍行政許可服務指南

戶口遷移審批
一、適用范圍
    本指南適用于公民離開戶口登記的常住地,到另一常住地實際居住的所有戶口遷移申請和辦理。
、辦理依據(jù)
    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》(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)第三條:戶口登記工作,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。第十條: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(qū),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,領取遷移證件,注銷戶口。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,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,學校的錄取證明,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,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(xù)。公民遷往邊防地區(qū),必須經(jīng)過常住地縣、市、市轄區(qū)公安機關審批。
、受理機構
   戶口在同一縣轄區(qū)內遷移的,到遷入地派出所受理。其他遷移由遷入地派出所受理,到縣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辦理。
、決定機構
   戶口遷移證的印制由省公安廳印制。

五、辦事條件

  •  申請人條件

(一)在經(jīng)常居住地有固定住所并長期居住的。
(二)夫妻雙方相互投靠的。
(三)未成年人或者無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投靠父母的。
(四)無獨立生活能力的老人投靠子女的。
(五)符合戶口管理規(guī)定的其他戶口遷移條件的。
(六)符合如下條件的,準予批準
具備或符合上述申請條件,提交資料齊全后予以批準。
、申請材料
(一)申請材料清單

序號

提交材料名稱

原件/復印件

紙質/電子

要求

備注

1

個人申請

原件

紙質

原件查驗

 

2

戶口本、身份證、結婚證

原件及復印件

紙質

原件查驗

 

3

代理人身份證件

原件及復印件

紙質

原件查驗

 

(二)申請材料提交

申請人通過現(xiàn)場報送方式提交材料。
、申請接收
(一)接收方式
1、窗口接收:接收部門:楊埠鎮(zhèn)派出所。
2、辦公時間:上午08:0012:00下午14:30--17:30(夏日15:00)--18:00.